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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翻译-南京保险合同翻译公司-专业保险合同翻译服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

保险合同翻译是瑞科南京翻译公司的擅长业务之一,我们翻译类型有保险合同翻译,财产保险合同翻译,人身保险合同翻译,意外险保险合同翻译,保险合同条款翻译,汽车保险合同翻译,商业保险合同翻译,社会保险翻译等,翻译语种有英语保险合同翻译,韩语保险合同翻译,法语保险合同翻译,日语保险合同翻译,德语保险合同翻译等。作为一家专业保险合同翻译及本地化服务商,瑞科翻译公司的使命就是为您扫除语言和文化障碍,开创企业新局面,探索新的商业创新理念,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成为您全球化道路上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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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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